3.1 缘石坡道
3.1.1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3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3.1.2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1:12。
3.1.3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3.2 盲 道
3.2.1 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2 盲道的纹路应凸出路面4mm高;
3 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4 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5 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
3.2.2 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2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250mm~500mm;
3 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500mm处设置;
4 行进盲道宜在距树池边缘250mm~500mm处设置;如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5 行进盲道的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 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300m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 提示盲道的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3 无障碍出入口
3.3.1 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3.3.2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2 室外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宜只应用于受场地限制无法改造坡道的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的有关规定;
4 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6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3.3.3 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及平坡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
3.4 轮椅坡道
3.4.1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3.4.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4.3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3.4.5 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4.7 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4.8 轮椅坡道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5 无障碍通道、门
3.5.1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
2 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mm。
3.5.2 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2 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 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
4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如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如突出部分大于100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5 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挡牌。
3.5.3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mm;
4 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m的墙面;
6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mm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8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扇应便于开关;
9 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3.6.1 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2 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mm;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4 宜在两侧均做扶手;
5 如采用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6 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
7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
8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
9 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3.6.2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并不应小于100mm;
2 踏步应防滑;
3 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 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3.7.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高度为0.90m~1.10m;
3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
4 电梯出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5 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3.7.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 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m~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
3 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mm~900mm扶手,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4 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5 轿厢正面高900m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
6 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中型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40m;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7 电梯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平台只适用于场地有限的改造工程;
2 垂直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4 斜向升降平台宽度不应小于900mm,深度不应小于1.00m,应设扶手和挡板;
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3.8 扶 手
3.8.1 无障碍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无障碍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3.8.2 扶手应保持连贯,靠墙面的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300mm的长度。
3.8.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100m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3.8.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3.8.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5mm~50mm,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35mm~50mm。
3.8.6 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3.9.1 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2 厕所的入口和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 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5 无障碍厕位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9.2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厕位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宜做到2.00m×1.50m,不应小于1.80m×1.00m;
2 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平开门外侧应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900mm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3 厕位内应设坐便器,厕位两侧距地面700mm处应设长度不小于7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另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安全抓杆。
3.9.3 无障碍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2 面积不应小于4.00m2;
3 当采用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平开门应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门扇里侧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锁;
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5 内部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挂衣钩和呼叫按钮;
6 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9.2条的有关规定,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7 多功能台长度不宜小于700mm,宽度不宜小于400mm,高度宜为600mm;
8 安全抓杆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9 挂衣钩距地高度不应大于1.20m;
10 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11 入口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9.4 厕所里的其他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250mm处,设高度为1.20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离墙面550mm处,设高度为900mm水平安全抓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
2 无障碍洗手盆的水嘴中心距侧墙应大于550mm,其底部应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并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出水龙头宜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
3 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距墙不应小于40mm;
4 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为400mm~500mm。
3.10 公 共 浴 室
3.10.1 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施包括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以及1个无障碍洗手盆;
2 公共浴室的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浴室内部应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 浴室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4 浴间入口宜采用活动门帘,当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900mm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5 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厕位。
3.10.2 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
2 浴间坐台高度宜为450mm,深度不宜小于450mm;
3 淋浴间应设距地面高700m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1.60m的垂直抓杆;
4 淋浴间内的淋浴喷头的控制开关的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1.20m;
5 毛巾架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3.10.3 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400mm;
2 浴盆内侧应设高600mm和900mm的两层水平抓杆,水平长度不小于800mm;洗浴坐台一侧的墙上设高900mm、水平长度不小于600mm的安全抓杆;
3 毛巾架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3.11 无障碍客房
3.11.1 无障碍客房应设在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
3.11.2 房间内应有空间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11.3 无障碍客房的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有关规定。
3.11.4 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内应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卫生器具应设置安全抓杆,其地面、门、内部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第3.10.2条及第3.10.3条的有关规定。
3.11.5 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1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2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床的使用高度为450mm;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4 客房应设置为听力障碍者服务的闪光提示门铃。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3.12.1 户门及户内门开启后的净宽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有关规定。
3.12.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在一侧或两侧设置扶手。
3.12.3 浴盆、淋浴、坐便器、洗手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3.9节、第3.10节的有关规定。
3.12.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他规定:
1 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7.00m2,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0.50m2,兼起居室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6.00m2,起居室面积不应小于14.00m2,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00m2;
2 设坐便器、洗浴器(浴盆或淋浴)、洗面盆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m2;设坐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3.00m2;设坐便器、洗面盆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50m2;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00m2;
3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厨房,操作台下方净宽和高度都不应小于650mm,深度不应小于250mm;
4 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5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6 供听力障碍者使用的住宅和公寓应安装闪光提示门铃。
3.13 轮 椅 席 位
3. 13.1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13.2 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13.3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在边缘处宜安装栏杆或栏板。
3.13.4 每个轮椅席位的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
3.13.5 在轮椅席位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的视线。
3.13.6 在轮椅席位旁或在邻近的观众席内宜设置1:1的陪护席位。
3.13.7 轮椅席位处地面上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4.1 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4.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3.14.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3.14.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3.15 低位服务设施
3.15.1 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问询台、服务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
3.15.2 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850m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3.15.3 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15.4 挂式电话离地不应高于900mm。
3.16 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3.16.1 无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标志包括下列几种:
1)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无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
3 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3.16.2 盲文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文标志可分成盲文地图、盲文铭牌、盲文站牌;
2 盲文标志的盲文必须采用国际通用的盲文表示方法。
3.16.3 信息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需求,因地制宜设置信息无障碍的设备和设施,使人们便捷地获取各类信息;
2 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位置和布局应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