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聚焦于实现幼有善育,全面贯彻落
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保育教育、保障和治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十个方面:
(一)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
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予以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应当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培养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建立与办园体制相适应的幼儿园生均拨款、收费、资助、奖励、补助等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二)创建儿童优先的保育教育环境
规定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动态变化趋势、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等方面状况统一编制全市幼儿园发展规划。明确城市规划应当满足学前儿童发展需求,全社会应当依法履行学前教育共育职责,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鼓励利用社区活动场所,拓展学前儿童活动空间,为幼儿园实施保育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社区和新改扩建的公共空间应当配备安全、优质、就近可达的学前儿童活动场地和场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当为幼儿园和学前儿童提供公益性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三)提升幼儿托管服务供给能力
规定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此外,还在幼儿园专项规划、配套完善、民办园扶持等条款中增加了开设托班的规定。
(四)完善幼儿园分类管理制度
规定本市幼儿园包括普惠性幼儿园和非普惠性幼儿园,其中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分别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普惠性幼儿园进行了界定。另外,规定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可以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并依法向相应的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完成主体资格登记后方可招生办学。
(五)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业园区、社区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明确在满足片区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获得
(六)加强保育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规定保育教育工作人员配备标准,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岗位设置标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切实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规定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指导标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进一步规范保育教育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在落实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学前教育中教育、保育的特殊性,系统规定了园长、教师、保育员、特殊教育教师和卫生保健等人员的任职条件,园长及相关人员的公开招聘原则,禁止聘用人员的情形。
(七)强化特殊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保障
规定政府应当根据特殊需要学前儿童的类型、数量及分布情况,制定学前特殊教育保障政策,鼓励、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融合教育资源平台,支持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为开展融合教育的幼儿园提供师资培训和支持性服务,同时加强对特殊需要学前儿童康复教育的监管,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开展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特殊需要学前儿童早期教育的指导和宣传,对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保育教育职责不当导致身心受到伤害的学前儿童,应当给予援助。明确幼儿园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八)营造良好的学前儿童共育环境
学前教育需要家长、学前教育机构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为营造学前儿童良好的共育环境,规定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
(九)构建学前儿童权益保障体系
为保障学前儿童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规定学前儿童在幼儿园的室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两小时;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和饮用水,根据学前儿童营养餐标准编制营养均衡的学前儿童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学前儿童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幼小衔接工作指引,幼儿园不得采取小学教育方式。此外,为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还授权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制定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标准。
(十)推进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在规范幼儿园招生管理方面,明确幼儿园不得歧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