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珠海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提高托育机构服务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16日
(联系人:李晓霞,联系电话:2214445)
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实现幼有所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珠海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展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以加强托育机构管理、队伍建设、照护环境、安全保障、卫生保健、家庭科学育儿宣教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评选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充分发挥以优促建带动示范作用,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全市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托育行业规范发展,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能力持续增强,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21-2023年在全市创建6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其中每个区(功能区)至少1家。
三、创建主体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不包括设托班的幼儿园以及以早教为主的托育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创建:
1.严格执行托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按《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要求设置并已实际招生运营一年以上;
2.按照《珠海市托育机构示范点评估细则表(试行)》内容测评,达A等级。超过6家达A等级时,按评分从高到低评选6家;
3.开业以来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出现歧视、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四、创建标准
创建标准见《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评估细则(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细则》)。
五、创建程序
(一)机构申报(每年10月)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报,按照《评估细则》完成自评,填写《珠海市托育机构示范点申报表》(附件2)及《珠海市托育机构示范点责任承诺清单》(附件3)。
(二)初审与推荐(每年11月)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初审专家组,按照《评估细则》开展初审并确定推荐机构,在《珠海市托育机构示范点申报表》填写推荐意见,并报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指导中心。
(三)审批及公示(每年12月)
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指导中心对各区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经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对示范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确定为“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并授牌。示范周期3年,期满自动终止。
(四)考核评估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按《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奖补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4)完成绩效评价。示范周期期满前3个月,市卫生健康局通过调研、走访群众、民意测评等方式,按测评表及承诺清单内容对示范机构进行终期考核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以开展示范机构创建工作为契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示范点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人,细化工作方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示范点工作组织实施。
(二)财政奖补扶持
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给予支持。对成功创建的示范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示范期内每年给予示范补贴1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示范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活动、推广经验交流与示范宣传、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辖区家庭育儿宣教等。奖补资金由市、区按1:1比例承担,项目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各区按规定专项上解市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动态管理
各区应当加强对示范机构质量安全、奖补资金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公开示范点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并依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终期考核评估等级为B、C级的限期整改;等级为D的予以取消并退回财政奖补资金,由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市卫生健康局复核并公示后予以取消。
各区可参照市级创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方案,制定区级优质服务示范机构方案,评选区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方案到期后,尚在示范期内的托育机构,仍须遵守本方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