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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政策 | 每年省4000万!北京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

为落实国家有关要求,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本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托育服务需求,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见文末)。



 

《通知》聚焦价格政策执行环节,突出“四个明确”:

 

明确了托育机构执行

居民生活类价格的标准和范围

 

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托育机构范围由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确定。其中——

 

水电气执行现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标准,分别是6元/立方米、0.5103元/度、2.63元/立方米。

 

供热执行现行居民供热价格标准,市热力集团中心大网供热的,执行2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价格标准,燃气(油、电)锅炉供热的,执行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价格标准。

 

明确了计量条件及

表具、管线、配套设备设

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的分担方式

 

享受优惠价格政策的托育机构需满足独立计量条件,由市政公用企业按照“一户一表”的方式装表到户;如市政公用企业仅抄表至所在建筑总表,托育机构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可由市政公用企业与所在建筑总表缴费单位,依据用户的计量情况、往期缴费凭证、服务合同等信息,通过定比、定量方式核算用量。《通知》还明确了“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的分担方式。

 

如需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建筑红线内线路管道改造的,有关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

 

明确了托育机构执行

优惠政策的申报和退出

 

托育机构需持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作为认定凭证,向市政公用企业提出执行优惠政策申请,用热需在供暖季前向市政公用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截止前,托育机构可再次向市政公用企业提出申请。若托育机构申请终止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主动、及时将变化情况告知市政公用企业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停止享受优惠价格政策。

 

明确了相关部门

及市政公用企业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价格政策执行监管,避免托育机构退出后仍享受优惠政策等不合理情形,市卫生健康委应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动态掌握托育机构信息。《通知》明确了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对托育机构项目存续情况进行公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企业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托育机构最新备案情况。《通知》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政策执行中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的监管责任。

 

按照我国“十四五”规划目标要求,到2025年,每千人口将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届时北京将有约2000个托育机构可以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预计每年降低托育机构负担约4000万元。

 

附全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本市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现就本市托育机构执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执行范围由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确定。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应独立计量。市政公用企业未装表到户的,非直供主体应主动向市政公用企业提出居民生活类价格申请,双方可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计算费用,用热按面积计算费用。如需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建筑红线内线路管道改造的,有关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

 

三、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市政公用企业提交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相关手续每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或已由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公用企业和区卫生健康委部门。

 

四、市卫生健康委应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及时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存续信息,并将通过备案、注销备案等有关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企业应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托育机构最新备案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对政策执行中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各区市政公用企业应定期向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项目的政策执行情况。

 

五、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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